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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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