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要交多少钱?财产保全怎么申请?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哪些材料?如何申请财产保全-上海周浦律师免费咨询:1820187894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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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情况,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代理人的需提供委托代理手续;
三、可靠的担保,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供担保:
(一)现金担保。保全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因申请错误可能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金额的现金作为担保。确定可能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金额有困难的,可以参考下列标准分段累积计算现金担保金额:保全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0%计,保全金额在1000万元至一个亿部分按10%计,保全金额在一个亿以上部分按5%计。以上现金担保应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
(二)实物担保。应提供与保全金额相应的房产(担保的房产价值应至少不低于需保全金额的50%),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房产证复印件;2.担保房产价值的评估报告;3.登记机关一周内出具的房产登记信息,包括他项权利登记信息和无司法限制等证明文件。案外人以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还需提交由案外人签名或加盖公章的担保书(担保人为个人的,需至法院面签;担保人为公司的,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三)信用担保。包括:
1.申请人或担保人系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特大型企业或者有足够资产的金融机构,经审查并认可后,可以本企业的信用作担保,但该企业应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担保人系经本市金融管理机关批准、具有兼营诉讼保全担保业务资格、近五年内无严重不良记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审查并认可后,可以本企业的信用作担保。担保人或其分支机构系依法设立注册在本市、具有诉讼保全担保业务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近五年内无严重不良记录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审查认可后,该担保人可以本企业的信用作担保。但一件案件提供信用担保的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以上信用担保中,均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由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留存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4)最近六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在上述财务报表上均应有该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制表人的签字原件);(5)担保人已经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情况的书面申报;(6)近五年内担保人未被列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书面声明;(7)由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者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8)《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如: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9)担保人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有法人的书面授权,其仅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信用担保。
如果是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那么您只需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无担保期限、无担保金额限制的独立保函以及金融许可证。如果是由银行提供担保,那么您只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无担保期限、无担保金额限制的保函以及银行的营业执照。
(四)责任保险担保
保险人可以以其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名称、被担保人名称、担保的案件、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以及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提供担保的,需提交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分公司提供担保的,需提交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书);4.近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记录以及未被列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的书面声明;5.中国保监会的批文(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加盖保险费率管理专用印章);6.保险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企业信用基本信息(总、分公司);7.保全申请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8.保险条款;9.保险费支付凭证;10.分公司作担保的,需提交总公司的授权文件;11.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网站上的查询信息(总、分公司)。
四、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转载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